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3****4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2119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安丁一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2411105元及利息(以2411105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对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时志元对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七分之一份额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时志元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8098元,减半收取14049元,由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时志元连带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3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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