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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3****4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616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徐进山等二十七名原告工资款合计673035元(详见附表)。如义务人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薛根林、陈德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3元,由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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