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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3****4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651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9.18%计算)。二、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9.18%计算)。上述一至二项,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县时代大酒店、时志元、李秀萍对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县时代大酒店、时志元、李秀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追偿。案件受理费74060元,减半收取3703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30元,由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县时代大酒店、时志元、李秀萍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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