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3****4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267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5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海安县南黄海海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832.96元[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在原告处的货款2000167.04元(组成:649090.04元+523677元+827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99832.9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年利率8.16%计算)。 二、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海安县南黄海海苔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9300元。 三、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他涉。 四、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至法院账户,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海安县南黄海海苔有限公司5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于调解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缴纳至本院账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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