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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旭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724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1922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4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春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的工资五千七百三十七元零九分;二、天津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五元一角四分;三、天津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春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八千七百八十二元一角;四、驳回天津华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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