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市监罚处字〔2016〕2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越秀星汇尚城”广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新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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