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新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67****6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504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3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新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长江路91号福达花园4号楼房屋(建筑面积477.01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芜湖市新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占用费(按年租金143100元标准计算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芜湖市新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8620元;四、驳回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688元,由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由被告芜湖市新锦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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