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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22000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5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晓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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