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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红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730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4677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5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阳光一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   二、被告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阳光一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阳光一凯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8,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计6,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690元,由被告上海宏会海轨道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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