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2168****1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02民初627号 |
案号 | (2021)豫0602执2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壁市益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00元; 二、被告鹤壁市益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千分之8.3125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千分之8.31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千分之12.4687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鹤壁市益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谢清波、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军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益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被告鹤壁市益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谢清波、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军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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