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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永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0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570号
    案号 (2016)冀0702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472000元,违约金63066.3元(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2、被告郝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元,依法减半收取4559元,由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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