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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1068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1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杨杰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至勇借款本金1650000元; 二、由被告杨杰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至勇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三、被告邹茵、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至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0元,由被告杨杰、邹茵、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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