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74****62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1民初00972号 |
案号 | (2019)赣0721执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79024.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9.3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认的给付义务,依法拍卖、变卖其所有并抵押的位于东桥路8号(原52号)店3#、4#、5#、6#、7#,东桥路52号11#、12#、13#、14#、15#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00130203号、赣房权证字第00130204号、赣房权证字第00130205号、赣房权证字第00130206号、赣房权证字第00130207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7592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7593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7594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7595号、赣房权证字第00147596号。)他项权证号为赣房他证字第T00101413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仍不足以偿还被告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邹茵、王满凤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7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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