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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昌贸农产品冷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再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182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7524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3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吕郭权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包括罚息,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5600元,公告费600元。 2、被执行人海宁昌贸农产品冷储有限公司、竺溢平、吕再昌对被执行人吕郭权的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海宁昌贸农产品冷储有限公司、竺溢平、吕再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吕郭权追偿。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662元、诉讼费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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