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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2****18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2民初1418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与被告袁超,王启珍、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袁超,王启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借款本金397344.2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2018年3月21日前的利息43756.88元;第二部分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7225%计算); 三、被告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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