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梧环罚字〔2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夜间违规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2月9日00:20左右,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对恒大绿洲三期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经核实,当晚当事人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前提下,进行该项目45号楼商铺地梁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泵车、混凝土搅拌车和震动棒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机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环境监测人员检测了该项目场界噪声,根据2020年12月9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00299)显示,12月9日凌晨由当事人承建的恒大绿洲三期工程场界噪声为68.5dB,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55dB的标准限值。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7月夜间违规施工扰民已受到行政处罚,现同一建筑项目仍然夜间违规施工,没有对之前的处罚引以为戒,属于再犯。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决定机关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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