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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6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15318号
    案号 (2022)豫1702执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12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859537.75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3年2月30日支付464884.44元,于2023年3月31日支付464884.44元,于2023年4月30日支付464884.44元,于2023年5月30日支付464884.43元,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账号:16603101040017334);二、被告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0687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1616.78元,共计:77303.78元。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构业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吴中路支行,账号:448178733771);三、若被告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应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总额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687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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