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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学院路788号B1栋B1-1-2、B1-1-3、B1-2、B1-3、B1-4、B1-5、B1-6、B1-7、B1-8、B1-9的泰岳(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振)于2020年9月3日对宾馆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