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0]014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泰岳(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30日10时42分许,高桥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高桥镇丽枫酒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酒店8402房间住宿了陈某某,但该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未登记陈某某的身份信息,酒店未落实巡查制度,丽枫酒店(泰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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