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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扬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24****22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72民初1163号
    案号 (2018)鄂72执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83000元,截止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390542.19元,本息共计4973542.19元,并承担从2017年11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50640元; 三、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登记于被告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新日强”轮(识别号:CN20088542709)享有抵押权,依法对该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高存浩、被告杨华云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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