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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存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990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1135号
    案号 (2017)鄂72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金8181388.80元、利息667255.85元(截止2015年10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7.6875%、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的50%)支付借款本金8181388.80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33259元; 三、被告高存浩、被告杨华云、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对“华锦河”轮拆解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在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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