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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扬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990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1072号
    案号 (2017)鄂72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3-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清市东瓯海运有限公司支付4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如下: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清市东瓯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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