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扬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990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商初字第00487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4年9月15日利息为196.71万元,以4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5.42‰计算)、罚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 二、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对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塔式起重机、机电仓库钢结构、喷涂车间钢结构、空压机房钢结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28.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码头(面积51480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359.3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高存浩持有的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8305万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1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636元,由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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