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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扬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990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商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6)苏01执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5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给付借款本金1596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湖北盛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淞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高升、高守平、高小美、高存浩、杨华云对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湖北盛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淞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高升、高守平、高小美、高存浩、杨华云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给付部分向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29元,由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湖北盛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淞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高升、高守平、高小美、高存浩、杨华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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