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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0071****51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3民初13号
    案号 (2019)云03执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建工(集团)曲靖市麒麟区第一建筑公司、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荣、王继荭以分期还款方式,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3700000元为基数,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按照月利率7.975%0计算,2017年1月26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9625%0计算)。分期情况为: (一)2019年5月30目前偿还借款本金l000000元; (二)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三)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四)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五)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六)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全部利息。 如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建工(集团)曲靖市麒麟区第一建筑公司、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荣、王继荭未按上述期限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本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曲靖市麒麟东路“尚都豪庭”小区l-2幢第1-3层A3号商铺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变价或者变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权证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4100675号房屋;曲市国用(2006)第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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