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综法浦〔2019〕090114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书。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1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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