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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昱辰生态农业开发随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131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06民初3548号
    案号 (2019)鄂0606执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550万元,并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计付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波、廖小娟、张勇、冯黎、胡明清、冯战彪、张小双、梁云波、杨爽、昱辰生态农业开发随县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昱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湖北昱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三、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建国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林权证号:随县林证字【2013】000057号)在代偿款本金55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波所有的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7万元股权在代偿款本金550万元及违约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昱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北昱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59.3万元股权万元股权在代偿款本金550万元及违约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260元,由被告汪建国、张波、廖小娟、张勇、冯黎、胡明清、冯战彪、张小双、梁云波、杨爽、昱辰农业公司、昱辰广告公司、昱辰投资公司、马如光、郜玉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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