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税稽一罚[2021]24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2年1月,个体工商户丁海强与你公司签订了生产线风险责任承包协议,承包了你公司公司2000多平方的车间生产印花布,租金是每年78万元,以你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由于经营的时没有进项发票,但是对方业务单位都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丁海强以票面金额7%的费用付给佘志勤(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长兴越鸿丝绸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另案处理),取得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长兴越鸿丝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共计金额4776923.16元,税额812076.84元。于2014年结转主营业成本4142999.09元,2015年结转主营业成本633924.07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1、2014年1月取得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16679734--738,金额491453元,税额83547元,价税合计575000元。2、2014年2月取得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16679748--757,金额982906元,税额167094元,价税合计1150000元。3、2014年2月取得长兴越鸿丝绸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16681048--050,金额294871.8元,税额50128.2元,价税合计345000元。上述发票进项税额300769.20元,于2014年2月通过认证并进行抵扣。4、2014年3月取得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16679764--768,17045462--476,金额1965812元,税额334188元,价税合计2300000元。5、2014年3月取得长兴越鸿丝绸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16681060--063,金额393162.4元,税额66837.6元,价税合计460000元。上述发票进项税额401025.60元于2014年3月通过认证并进行抵扣。6、2014年4月取得长兴正中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300132140,发票号码为00125135--136,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2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怀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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