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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的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怀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金怀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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