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0069****4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26724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日期 | 2019-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5900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以欠付款项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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