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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新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67****88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9084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晨、刘思思偿还原告刘玉兰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20000元,合计3420000元;执行办法: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00000元,合计3300000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能如期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到期及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要求被告李晨、刘思思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津新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4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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