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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越分处字[2015]2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晟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四层E6房 法定代表人:陈秉霖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注册号:440104000420832 2015年6月4日,本局在对你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四层E6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有使用“SΛMSUNG”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误导公众的行为。为查清案情,遂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为吸引消费者,提高经营收入,在未取得“SΛMSUNG”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SΛMSUNG”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误导公众。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的经营票据,不能提供全部的准确的经营数据,亦未建立经营账目。故在此期间当事人使用“SΛMSUNG”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经营额难以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使用在第9类的“SΛMSUNG”商标,已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商标注册号:13312335,有效期自: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SΛMSUNG”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异议。 当事人使用“SΛMSUNG”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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