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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0]11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6年2月在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科目中列支95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2700.73元。(二)你单位2017年1月在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科目中列支11682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2685.2元。(三)你单位在2018年3月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科目中列支39842元,未并计当月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2472.9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7858.91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29.4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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