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余卫消罚〔2020〕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认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余姚名仕口腔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对余姚名仕口腔诊所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余姚名仕口腔诊所具有两个从轻情节,无其他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余姚名仕口腔诊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最低处罚幅度处罚。综合以上,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余姚名仕口腔诊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上述罚款,限余姚名仕口腔诊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余姚名仕口腔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3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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