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保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016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红民初字第1014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4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借款本金1995119.02元; 二、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2188.67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若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第一、第二项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对抵押物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府前路43号仓库、住宅、其它、办公、其它、塔城乡塔城粮站、塔城乡塔城粮站2仓、3仓、5仓等9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塔城乡字第09000075-09000083号)、南昌县塔城粮站土地使用权[南国用(2012)第002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万正洪、付荣爱、万康、万洪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正洪、付荣爱、万康、万洪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390元,由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万正洪、付荣爱、万康、万洪春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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