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保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016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4民初1210号 |
案号 | (2017)赣0124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6964.982元及利息(利息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此款于前项应付利息中扣除,不累加) 原告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对有抵押权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 被告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追对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2元,由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追共同承担5004元,原告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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