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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保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16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1184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8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春莲粮款53733元; 二、驳回原告杨春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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