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保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016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3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9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有权就被告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并交由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质押物稻谷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三、被告南昌县良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万康、魏艳艳、万加兴、陈珊珊、万正洪、付荣爱、钟玉根、万金爱、龚跃帮、付友爱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就上述第二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昌县良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万康、魏艳艳、万加兴、陈珊珊、万正洪、付荣爱、钟玉根、万金爱、龚跃帮、付友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振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800元,由被告南昌县良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万康、魏艳艳、万加兴、陈珊珊、万正洪、付荣爱、钟玉根、万金爱、龚跃帮、付友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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