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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正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16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96号(2015)南民初字第796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8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罚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二、被告南昌县丰慈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洪穗米业有限公司、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黄和平、汪词花、黄文朋、喻扁扁、刘新文、蔡继红、徐招友、万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南昌县丰慈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洪穗米业有限公司、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黄和平、汪词花、黄文朋、喻扁扁、刘新文、蔡继红、徐招友、万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四、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18号中产国际一单元1012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200309号)、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158号6栋三单元201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0008877301号)的房产二套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400元,由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丰慈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洪穗米业有限公司、万正洪、付荣爱、万康、魏艳艳、徐超、万燕、黄和平、汪词花、黄文朋、喻扁扁、刘新文、蔡继红、徐招友、万玉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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