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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正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16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银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1
    发布日期 2016-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截至2015年3月26日止的利息27733.32元、罚息163.99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止);二、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李顺儿、李国珍、李文奇、徐丽怡对被告南昌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李顺儿、李国珍、李文奇、徐丽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1元,减半收取9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振武米业有限公司、李顺儿、李国珍、李文奇、徐丽怡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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