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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玉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244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民初字第03396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5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绿洲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二百四十六元八角,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绿洲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以人民币六十三万零六百四十一元八角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另一部分以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零五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的标准从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绿洲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2元,由原告北京绿洲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负担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460元,由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九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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