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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1157****73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4839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用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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