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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1157****73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401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35445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涞;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734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6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2元,由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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