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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900339****62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5032号
    案号 (2019)苏0413执3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000384元、银行利息1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48000384元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80万元;三、被告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对被告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475元,由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图木舒克市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泰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协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昌负担323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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