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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10****35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4064号
    案号 (2020)苏0602执恢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庆南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二、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庆南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滕站对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滕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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