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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铅山县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611242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102民初字1631号
    案号 (2017)赣1102执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7-02-04
    发布日期 2017-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凯良、周红、铅山县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离借款本金人民币3,9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000,000元从2015年7月9日起算,1,000,000元从2015年7月24日起算,1,000,000元从2015年7月28日起算,950,000元从2015年7月31日起算,四笔借款利息均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凯良、周红、铅山县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10,000元; 三、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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