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55****77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终字第00842号 |
案号 | (2018)苏0303执22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9-0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春梅、吴启彪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贷款本金265407.82元及利息(以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9‰,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为“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贷款本金265407.82元及利息(以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9‰,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变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春梅、吴启彪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李春梅的上述债务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对被告李春梅所有挂靠在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27321号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如李春梅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有权就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27321号机动车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李春梅、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已预交,李春梅、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本案案款一并直接支付给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二审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李春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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