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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08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商初字第00693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2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9-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恒、崔萍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贷款本金265407.82元及利息(以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9‰,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恒、崔萍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上述被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有权请求对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27315号车辆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李恒、崔萍、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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