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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容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5****77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商初字第00718号
    案号 (2018)苏0303执2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9-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军、王艳丽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贷款本金265407.82元及利息(以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9‰,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军、王艳丽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对被告刘军所有挂靠在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27326号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60元,由被告刘军、王艳丽、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法雷奥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容宇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驰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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