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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MA****B8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6711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仁辉工程款321533.40元(其中以114315.30元工程款为基数应缴纳税额由卢仁辉承担);二、被告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4315.3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卢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9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卢仁辉负担4535元,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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